“套路贷”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假借民间借贷之名,通过虚增借贷金额、恶意制造违约、肆意认定违约、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,并借助诉讼、仲裁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、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。
一、常见套路手段
-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往往以“小额贷款公司”“投资公司”“咨询公司”“担保公司”“网络借贷平台”等名义对外宣传,以低息、无抵押、无担保、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,继而以“保证金”“行规”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“借贷”协议或相关协议。例如,一些不法分子会让借款人签订看似正规的借款合同,但合同中的借款金额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。
-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按照虚高的“借贷”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,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,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,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“借贷”协议、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。比如,借款人为借10万元,套路贷团伙可能会先将20万元打入借款人账户,然后要求借款人取出10万元返还,制造出借款人已收到20万元借款的流水记录。
- 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往往会设置违约陷阱、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,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,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,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。如故意更改还款日期却不通知借款人,导致借款人错过还款时间而被认定违约;或者在还款时故意让系统故障无法还款,随后认定借款人违约。
-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,有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、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“借款”,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“借贷”协议或相关协议,通过这种“转单平账”“以贷还贷”的方式不断垒高“债务”。比如,借款人最初借款 5 万元,在违约后被介绍到另一家公司借款来偿还之前的债务,新的借款金额可能变成 8 万元,如此反复,债务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。
- 软硬兼施“索债”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“借款”的情况下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借助诉讼、仲裁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、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“债务”。暴力手段包括殴打、非法拘禁借款人及其家属等;威胁手段包括威胁曝光借款人隐私、骚扰其亲朋好友等。有些还会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,利用法院判决来强制执行被害人的财产。
二、法律后果
“套路贷”行为可能涉及多种罪名,包括诈骗罪、敲诈勒索罪、非法拘禁罪等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相关规定:
- 犯诈骗罪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- 犯敲诈勒索罪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- 犯非法拘禁罪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具有殴打、侮辱情节的,从重处罚。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使用暴力致人伤残、死亡的,依照故意伤害罪、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。